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一)企事业单位(包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权收购企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