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歇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和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 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