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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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研究  

      【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行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微观基础。文章通过随机抽取139家2008年度上交所上市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 独立董事比例高、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的公司,其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比较高,而治理结构的其它因素并没有对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产生影响。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董事会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的改变并没带来全新的管理机制,其固有的治理理念使公司经营还充斥着短期行为,导致许多企业上市后依然不注重环境效应。不少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只是在法规的要求下做出有选择的、有限的披露,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公司透明度成为证券监管的核心,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扩展与深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反映了公司透明度,需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但是目前国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只有一些规范研究的成果,有影响力的实证研究成果尚不多见。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主要涉及到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与模式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二是用实证研究主要揭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如汤亚莉,陈自力等(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王建明(2008)研究了行业差异和外部制度压力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在国内尚为空白。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行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公司治理结构是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微观基础。笔者认为只有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本文试图在构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相关环境信息为依据计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期找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联系,为改善我国企业的治理状况和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一些实际的依据。
  
  二、研究假设
  
  目前,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公司环境信息都是属于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一些主流文献表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大致有所有权分散程度或集中程度、董事会规模及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高管持股比例等。
  (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一般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其操纵信息生成及披露的“运作或治理”空间越大,那么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可能会越低。但也有理论认为,股权集中可以使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这种监督包含对管理层生成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从而股权集中有可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由此得出假设1: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相关。
  (二)股权制衡度
  由于存在有其他大股东的监督,控股股东通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获取不正当控制权利益的成本和风险会增大,从而有助于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股权制衡具有抑制大股东侵害、维护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包括促进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由此得出假设2:股权制衡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三)董事会规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和聘用权,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组成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所以,如果董事会规模比较大,即董事会人数比较多,一般认为可以降低CEO控制董事会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任人唯亲,聘任有能力的外部董事领导公司,从而促使公司管理层披露更多的信息。由此我们得出假设3:董事会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四)独立董事比例
  在董事会中,拥有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将有助于加强董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可以更好地对执行董事的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也将更好地限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Chen和Jaggi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重与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五)两职合一或分离
  在代理理论看来,人具有天然的偷懒和机会主义的动机,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两职合一意味着要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总经理往往倾向于对外隐瞒不利的信息,由此可以预期假设5:两职兼任会降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六)高管持股比例
  薛祖云、黄彤的研究表明董事适度持股能够激励其真正履行监督职责,持股董事人数较多,持股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较小。这表明董事、经理持股有利于激励其监督的积极性,进而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本文假设6:高管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三、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分行业随机选取2008年沪市20%的A股上市公司共139家作为研究对象,每一个行业抽取的样本数大致为该行业内公司总数与这一比例的乘积(取整)。在抽取样本的过程中,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1)考虑到新上市的公司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把握不准,不能较好反映信息披露真实性,因此加以剔除。(2)考虑到极端值对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了ST、PT公司。(3)考虑到金融保险行业对环境信息影响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
  笔者使用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衡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该指标是通过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测量而计算得到的。采用年报的原因在于年报是外部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而且年报的信息披露水平与其他途径的披露水平正相关。样本公司2008年年报下载自巨潮资讯网,2008年财务数据数据来自天软数据库。本文使用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软件是SPSS13.0。
  (二)概念界定
  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计量。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本文结合各类文献相关研究成果,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出发,归纳和理解为环境信息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性,主要包含企业环境政策、企业环境责任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二是可靠性,包括企业环境信息的质量控制;三是可比性,包括遵循统一的信息产生的制度;四是充分性,包括企业特殊环境信息的补充披露;五是明晰性,要求明晰易读。
  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确定,本文以环境信息的五个方面内容为标准对样本公司2008年会计年报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逐个收集,每含有其中一个方面,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为“货币计量信息”则赋值2;为 “非货币性信息”则赋值1;无信息则赋值0。然后按相应的加总得分为该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某个公司的最高可能得分为10分。
  2.其他变量。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因变量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自变量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或分离,高管持股比例。控制变量为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哑变量为行业差异,其中重污染与非重污染行业的划分依据采用国家环保部2008年制定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构建
  为了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在关系,本文构建下列模型来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EDI=b0+b1X1+b2X2+b3X3+b4X4+b5X5+b6X6+b7X7+b8X8+b9X9
  +b10X10+b11X11+u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可以看出,样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均值为0.98,说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最小值为0,有几乎一半(49.6%)的企业2008年年报中没有披露环境信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9.063%,“一股独大”现象明显,董事会平均人数为9.76,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35.996%,董事长没有兼任总经理的公司为91%,高管持股比例的均值为0.128%,说明大部分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是很低的。
  (二)变量相关性检验
  为考察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计算除定性变量(两职合一或分离、行业差异)以外的其它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见表3)。
  
  根据表3,自变量之间最大的相关系数存在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制衡度之间,为-0.530,根据Hossain等的研究表明,解释变量之间的系数只要没有超过0.8或0.9,就不会对多元回归分析产生严重影响。
  (三)多变量回归结果与分析
  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结果见表4。
  从回归结果来看,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两职兼任会降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这与假设4、5相一致,也与Forker(1992)的研究结论相同,但这一结论不同于国内学者以往研究的结论,如马连福(2007)、殷枫(2006)、李豫湘,付秀明(2004)、王怀明(2007)。他们通过实证研究都认为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兼任与自愿信息披露不相关,这可能是因为他们选取的样本都是2006年以前的,而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优化,目前的情况已有改变,独立董事不再是“花瓶董事”、“不懂事”。这项结果将会使企业经营者在选聘独立董事时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会使政策制定者思索如何来提升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同时也意味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
  回归结果还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高管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相关不显著,从而假设1、2、3、6不成立,表明在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效应并未显现,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尚待大力加强与改进。
  另外,结果显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行业差异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对较高。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关联性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两职兼任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治理结构的其它因素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不显著。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财政部应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证监会应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有效评价,继续推行股权结构改革,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环境信息披露。
  
  本文的局限性在于:(1)本文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对象局限于沪市部分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没有穷尽上市公司披露包括环境信息在内各种信息的全部。(2)本文主要检验了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虽然考虑了部分控制变量,但还有某些影响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没有涉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结论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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