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合理,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在德国的出口退税体制中,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负担,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管理的积极性。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增加额部分,中央实得52.5%,地方实际得到47.5%。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中央税种,同时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在贸易顺差的情况下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