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及新农村建设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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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研究  

      摘 要: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政策制定者的高度重视。从国家统计局的居民收入定义出发,分析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别的表现,提出缩小这一差距的思路。同时认为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发展水平。要使城乡居民走向共同富裕,必须统筹兼顾,分析差异,协调差异,探索新农村建设的模式。
  关键词:城乡收入差距;隐性补贴;收入水平;新农村建设模式 
  1 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表现
  
  1.1 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
  我国农村住户调查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统计局采用了农村居民纯收入概念,这一概念主要是由两方面组成:现金纯收入与扣除生产费用后的自产自销物品估价。纯收入可以分解为个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应数据通常是按这种分类公布的。显然,农村居民纯收入概念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收入项目: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如果该项目收入计入居民纯收入的一部分,则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将大大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主要是城市近郊的农村居民)。
  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定义中存在与农村一样没有包括自有住房估算租金。经过房改和购买商品房后的城镇居民,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住房的私有权,自有住房估算租金导致收入低估问题也很严重。另外,城镇居民享有的实物性补贴与社会保障没有计入城镇居民收入之中。如果一个社会中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相同的社会保障或社会保护,则这一问题可能并不重要。但我国显然并不如此。因此城乡居民之间进行收入比较时,应当考虑到那些只面向城镇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障的市场价值。毫无疑问,如果把这些隐性补贴计入居民收入之中,则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将显著上升,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会随之上升。
  1.2 城镇居民享有的隐性补贴
  
  农村居民的自产自销部分已归入农村居民纯收入,但城镇居民的实物性收入并没有计入可支配收入。由于城乡分割,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障也将农村地区排除在外,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这些社会保障支出也是不包括在个人收入之中的。由于社会保障费用通常也是由个人与工作单位共同承担的,工作单位为个人支付的那部分社会保障支出通常也没有计入个人收入。社会保障与工作单位性质、就业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所有的就业机会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则每一个社会成员将以相同概率随机获得由社会保障所产生的经济福利。但我国城乡之间是严重分割的,只有城镇居民才可以获得正规就业,而农村居民是无法获得这些就业机会的。因此,农村居民无法从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中获益。这些为城镇居民所单独享有的社会保障成为导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异的一个重要来源。具体的隐性补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有住房补贴。如果居民居住公有住房中,并且实际支付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则就获得了公有住房补贴。90年代中期57%城镇居民仍住在当地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公有住房,政府或单位大约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0元左右,年补贴人均住房约为1296元。
  (2)医疗补贴。城镇居民享有医疗补贴。以2002年为例人均医疗补贴约为293元。
  (3)教育补贴。事实上,城乡居民受教育机会以及教育质量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一般说来,农村居民相对比较低。此外,教育融资体制的城乡差异也导致当地政府对城镇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教育补贴。我国城镇居民获得的教育补贴大大高于农村居民,这是城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不同造成的。农村居民不仅要交纳学杂费,还要承担教育附加费。这也是一种非正规的税负。但城镇居民只需交纳学杂费,相对农村的教育质量来说,城镇居民所交纳的学杂费也是较低的。考虑到城镇子女拥有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以及享有更高的教育质量,城市地方政府必须对教育提供更多的补贴。 影响人均教育补贴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各类受教育者分布情况。尽管大学、中专等类别教育的生均补贴可能是没有城乡差异的,但接受教育的机会仍然存在城乡差异,显然农村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要大大低于城镇学生,这也导致教育补贴分布的城乡差异。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2年城乡居民所享有的教育补贴分别为499元和247元。显然,城镇居民所获得的教育补贴是农村居民的两倍。
  (4)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城市偏向性。城镇职工能够获得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障,而农村居民则被拒之门外。在通常的收入定义中,这些社会保障的价值并没有计入居民收入。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如果这些社会保障以市场原则购买,则相应的费用应该为多少?换句话说,城镇居民所享有的这些社保费用应当按照市场估价后计入收入。在国家统计局的收入定义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都没有包括在个人可支配收入之中。这些缴费应当被看作是居民收入的一部分,其理由是它们是为了应付未来的不确定性而做出的强迫性储蓄。到2002年为止,农地区的社保几乎仍然为空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低保都是从2002年以后才开始在农村地区进行试点。
  ①住房公积金。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最初于1991年在上海试行。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5年出台实施。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职工缴存部分与单位缴存部分,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规定,这一比例在5%-20%,原则上覆盖全部城镇职工,单位与个人的缴存比例相同,这就意味着个人所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数量为其实际支付数量的2倍。
  ②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类似,存在单位补贴部分。根据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比例标准,单位的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大约为工资总额的8%。因此,该项补贴的数量约为职工支付的2.5倍,该项实际收入为职工支付的3.5倍。
  养老保险改革是发生在企业部门。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仍然遵循原有的养老保险体制。虽然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他们退休后获得的养老甚至高于企业部门。大约为1.84倍。
  ③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职工医疗保险中的补贴数量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的3倍,该项实际收入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的4倍。
  ④失业保险。根据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从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可以认为失业保险中的补贴数额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的2倍,该项实际收入为职工支付的失业保险的3倍。
  从以上4项社会保障的隐性补贴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城镇职工偏向性。城镇居民中,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产生的个人收入大约为1933元。
  (5)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所涉及的消费品类型包括肉食、鱼类、蔬菜与水果等食品以及衣着或其他日常消费品,2002年实物收入的均值为193元。   总之,城镇居民所获的各类隐性补贴总额为4275元,远远高于农村居民所获得的人均收入水平,它必将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2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思路
  
  2.1 中国社会发展水平取决于农村发展水平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约65%,农民的富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全国民生的富裕。自1982年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与农民生活水平得以改善和提高。但1990年代中期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到2004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是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3倍以上。如此巨大的社会差别显然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相一致。那么造成如此巨大的城乡差别的原因是什么呢?是政府再分配机制还是市场机制或两者的共同作用呢?无论是哪一种情形,政府改变这种社会不平等的责任都是义不容辞的。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的提出,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农村发展关系到能否建成更加和谐、更加稳定、更加安全的社会。如果不改变农村发展现状,允许城乡差别继续扩大,社会结构的失衡就难以避免,随之也将危及中国食物生产和供给保障。因此,农村社会的发展水平,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短木效应”的作用,也就是说,中国社会发展水平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农村发展水平。
  此外,“三农”问题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问题,但是,现实情况则是,尽管为解决此问题而有较多惠农政府的出台,例如:减免农业税、减免农村九年义务教育收费,农村实行低保制度等等,中央政府各部门几乎在“十一五”规划中对参与新农村建设都作出了规划,有的已经诉诸行动。农业部已提出了从五个方面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导产业强村,科技人员兴村,龙头企业帮村,生态家园建设和支部组织带村。卫生部则提出了从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快农村卫生服务等条件方面促进农村建设。财政部表示要增加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投入。劳动保障部则重点围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构成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等开展工作。可以说这些都是促进农村建设、农村发展的重要方面。与此同时,有的地方政府已经积极行动起来,比如,有的已经派出规模庞大的干部团下乡进行新农村建设,而东部发达地区的某些城市已经在拆除郊区农村前些年农民建起的楼房,再进行“统一规划”。可以说,现在已经开始的新农村建设活动基本上是由政府发动甚至强力推动的,从具体项目来看,以设施类建设为主,包含经济建设和物质建设方面,也有文化和社会建设方面的。但是问题并没有实质的改变。进入21世纪,政府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战略。旨在以此作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小康、达到共同富裕的策略。但是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和目标是综合的,它的各种活动最后都要落脚于农村居民,让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公平享受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带来的成果(含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
  2.2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思考
  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果仅仅侧重于解决几个问题、上几个项目、出台几项惠农措施而忽视积极的制度创新和改革,将诱致策略的偏差。目前,迫切需要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是:
  (1)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身份制,构筑公民身份平等的法律和制度基础。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与一些制度性障碍是分不开的,建立有利于城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消除体制障碍,使农村居民享有平等发展的机会和国民的待遇(当然户籍的开放会给政府很大的财政压力,这就需要统筹、协调)。
  (2)提高农村居民自身的文化水平。农村多数居民受教育水平在初中以下,这一文化知识结构与实现农村现代化是不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必然导致农村居民就业的困难,以及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及个人致富的角度看,农村居民需要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
  (3)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制和就业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不断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转移,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平等就业的劳动就业制度,实行公平的就业政策,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核心问题。
  (4)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要真正缩小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就必须做到凡是中国的国民应享有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从具体措施来看,加大农村教育投入,提高农村人力资本,增加公共品投入和社会保障投入,实行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合理调整农村价格政策,促进农民增收。
  (5)推进城镇化。我国的城市数量由1978年的193个增加到19184个,城市人口由1.78亿增加到3.88亿,城镇人口比重由17.9%增至30.9%。我国70%的国内生产总值、80%的国家税收、90%的高等教育和科研力量,以及85%的第三产业增加值,都集中在城镇。城镇是我国经济、信息汇聚的中心。
  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是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但是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明显地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在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果城镇化发展长期滞后,农民不能尽快富裕起来,城乡收入差距就会继续扩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就会影响整个现代化进程。
  
  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
  
  在我国,乡村社会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农村差异巨大,再加上当今时代是一个现代化、全球化的复杂时代,不可能强求所有地区都走同一条道路,采用同一模式,而是需要根据现实条件,选择各种各样的新农村建设模式,以求达到“共同富裕”。
  3.1 新农村建设模式的实质
  就是农村发展模式。意是指要选择多元化的城市化模式,通过建设现代城市文化与文明,促动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3.2 三种模式
  第一,乡村工业化和城市化模式。它适用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农村,人均耕地少,工商业已经快速发展,已经基本实现工商业化,但由于宏观制度的制约,这些地区还未实现城市化,即:经济结构的转变未带动社会发展。这一模式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设城市文明,通过城市化的力量推动农村发展。
  第二,乡村集镇化模式。这一模式适合中西部地区的偏僻和贫困地区,由于自然生态条件的制约,农业及其他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外流较多,留守农村的主要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在这些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向集镇化集中的方式,并通过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和基础教育等制度安排,实现农村资源再整合,从而达到乡村集镇化,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三,乡村生活方式城市化模式。这一模式适合于以农业为主的平原农村地区,在这些地区,耕地相对较多,农业较为发达,村庄规模大,人口聚集较明显。尤其在华北地区,村庄居住格局已呈现街坊式,且集市发展有悠久传统。把这样的农村建设为新农村,主要任务就是实现他们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即社会的城市化。具体说就是增加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的投入,改善生活环境和管理制度,实现居民的现代化。
  综上所述,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必须统筹兼顾,分析协调差异,使我国三个不同层次地带的城乡居民走向共同富裕之路,使社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李实,岳希明.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最新变化[J].财经,2004,(4).
  [2]@李实,罗楚亮.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新估计疛].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3]@费孝通.从实求知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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