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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十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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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制 凡一十九条 114 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疏】议曰:“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剩文字,于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后改正、施行。不即奏闻,辄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谓常行文书,有误于事,改动者,皆须请当司长官,然后改正。若有不请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书误不奏,知官文书误不请,依错施行,“亦如之”:制书误,得杖八十;官文书误,得笞四十。依公式令:“下制、敕宣行,文字脱误,于事理无改动者,勘检本案,分明可知,即改从正,不须覆奏。其官文书脱误者,谘长官改正。” 辄饰文字者,“各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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