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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疏议卷第十八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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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盗 凡九条 261 诸以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有所妨者,杖八十。其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以故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 【疏】议曰:耳鼻孔窍皆为要所,辄以他物置中,有所妨者,杖八十。本条殴罪重者,依殴法;殴未有罪者,亦不科。“其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谓寒月屏去人衣服,或登高、乘马私去梯辔,或饥渴之人屏去饮食之类。以屏去之故及置物于人孔窍之中,而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杀凡人或伤尊长应死,或于卑幼及贱人虽杀不合偿死,及伤尊卑、贵贱各有等差,须依斗讼律,〔一〕从本犯科断,故云“各以斗杀伤论” 。 若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者,各随其状,以故、斗、戏杀伤论。 【疏】议曰:若恐迫人者,谓恐动逼迫,使人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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