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资源在线查询
国学资源搜索:

故唐律疏议卷第六

《唐律疏议》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作者:

名例 凡一十三条 45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 【疏】议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盗绢五疋,合徒一年;又私有□一张,合徒一年半;又过失折人二支,合赎流三千里,是为“ 二罪以上俱发”。从“私有禁兵器”断徒一年半,〔一〕用官当讫,更征铜十斤;既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为“以重者论”。 注: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 【疏】议曰:以上三事,并非应累断者,虽从兵器处罪,仍具条三种犯状,不得将盗一年徒罪,累于私有禁兵器一年半徒上,故云“不累轻以加重”。所以 “具条其状”者,〔二〕一彰罪多,二防会赦。杂犯死罪,经赦..

国学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