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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太甲中第六

《尚书正义》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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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三祀十有二月朔,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阕,苦穴反。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冕,冠也。逾月即吉服。○冕音免。 [疏]“惟三”至“于亳”○正义曰:周制,君薨之年属前君,明年始为新君之元年。此殷法,君薨之年而新君即位,即以其年为新君之元年。“惟三祀”者,太甲即位之三年也。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年十一月为再期,除丧服也。至十二月服阕。阕,息也。如丧服息即吉服。举事贵初始,故於十二月朔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冕是在首之服,冠内之别名,冠是首服之大名,故传以“冕”为冠。案《王制》云:“殷人冔而祭。”《大雅》云:“常服黼冔。”冔是殷之祭冠,今云“冕”者,盖“冕”为通名。《王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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