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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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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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