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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上之一

《大清律例》  目录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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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上之一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律』1.00五刑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為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十扳]九十[除零折三]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十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二干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干里杖一百 死刑二[凡律中不註監候立決字樣者皆為立決凡例中不註監候立決字樣者皆為監候]絞斬[內外死罪人犯除應決不待時外餘俱監固候秋審朝審分別情實緩決矜疑奏請定奪] 條例 1.01 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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