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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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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 杂议上 虞 周 秦 汉 后汉 晋 东晋 虞书云:“帝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刑期于无刑,人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无所刑,人皆合于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丽,附也。易曰:“ 日月丽乎天。”一曰议亲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请是也。二曰议故,故旧不遗,则民不偷。三曰议贤,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贤,谓有德行者。四曰议能,能,谓有道艺者。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宥之以劝能者。”五曰议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六曰议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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