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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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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杀赎生 附 守正周 秦 汉 后汉 隋 大唐 周代,晋悼公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行,阵次也。魏绛戮其仆。 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赤曰:“合诸侯,以为荣也。扬干为戮,何辱如之?必杀魏绛。”言终,绛至,授仆人书,仆人,晋侯御仆。 曰:“日君乏使,使臣斯司马。斯,此也。臣闻‘师众以顺为武,顺,莫敢违。军事有死无犯为敬’。守官行法,虽死不敢有违。君合诸侯,臣敢不敬?君师不武,执事不敬,罪莫大焉。臣惧其死,以及扬干,无所逃罪。惧自犯不武、不敬之罪。不能致训,至于用钺,用钺,斩扬干之仆也。臣之罪重,请归死于司寇。”致身于司寇,使戮也。公跣而出,曰: “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寡人有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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