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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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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四 赋税上 唐 殷 周 秦 汉 魏 晋 宋 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之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谓公田什之一及工商衡虞之入,税以供郊庙社稷、天子奉养、百官禄食也,赋以给车马甲兵士徒赐予也。言人君唯于田及山泽可以制财贿耳。其工商虽有技巧之作,行贩之利,是皆浮食不敦其本,盖欲抑损之义也。古者,宅不毛有里布,地不耕有屋粟,人无职事出夫家之征。言宅不毛者出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田不耕者出三家之税粟,人虽有闲无职事,犹出夫税家税。夫税者谓田亩之税,家税者谓出士徒车辇给徭役也。盖皆罚其惰,务令归农。是故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古者人君上岁役不过三日,是故历代至今,虽加至二十日,数倍多古制,犹以庸为名。既免其役,日收庸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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