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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会计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   更新时间:201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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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主体;真实销售;会计确认;会计核算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的现金收入流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包装后卖给一个特别目的信托(SpecialPurposeTrust,SPT),SPT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而发起人则可以得到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所需的资金。

  当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界的实践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为此,财政部于2005年5月16日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十分复杂,涉及的会计主体很多,从国家开发银行本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看,涉及的主要会计主体有国家开发银行(发起机构/委托人,同时又是贷款服务机构和发行安排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受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保管机构)、投资人(主要是机构投资人)等。由于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内容与会计确认不同,解决好会计核算问题就成为当前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发起人的会计问题

  发起人(如拥有贷款的银行)剥离出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高质量的贷款组合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约,并估计这些存量资产的利率和风险。一般的情况下,出售的资产组合的预期现金流入量大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还本付息额。发起人以合约方式将该存量资产组合在真实销售的条件下转让给特殊目的主体(TrustLaws.Net提示:SPT),获得资金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ABS的持有者(投资者)只拥有对证券化资产组合的追索权,而不能对发起人进行追索。可见,发起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点,其会计问题应当主要关注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才能从发起人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即终止确认信贷资产。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发起人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此时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1].这时会计确认的关键在于寻找出证券化结构安排中主导合约的特征,并以此特征来判断整个交易应当作为销售还是作为担保融资处理,同时,还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去辨别、计量和权衡一项特定资产所包含的众多不同的风险和报酬的每一项。为此发起人一般只有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要求,才能确认为发起人97312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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