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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四 秩官类五

《淳熙三山志》  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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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二十四 秩官类五 县官 宫观、岳庙、宗室 安抚司使臣 州司使臣 提刑司使臣 归朝、归正、归附、忠顺官 ○县官 闽县 知县事 一员。晋太康三年,省典船校尉,立原丰令。【原丰,今为闽县。】自晋迄唐,皆称“令”。五代吴越时,或称“判县事”。国朝,用京朝官知。 丞 一员。崇宁二年置,大观四年省,政和二年,复置。【《治平图经》:十二县皆不置丞。崇宁五年正月,敕福建福清县等七处旧有县丞,合依旧差。内福州,比福清县,置闽县等十五处。依崇宁二年三月敕差置县丞及改主簿充丞。内闽县、侯官、古田、怀安等二十五处,委是不应差置。是月十八日敕:“万户以上事繁县分,县丞依旧,余并罢。”(底本作“余并置”,库本同,据崇抄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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